如何完善委托执行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35:40 440 人看过

(一)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受托法院的执行工作受申请人、委托法院和上级法院三个方面的监督。

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也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请求督促执行;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时,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法院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托法院催促执行,委托法院还对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情形进行制约,只有委托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受托执行案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

然而,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上级法院很少启动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程序;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依法只要函告委托执行法院,不需要附送任何证明材料,委托法院根本无法进行制约,委托法院对于委托案件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裁定监督实际上流于形式;而委托法院或申请人的催促执行对于受托法院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委托执行制度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开展。

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机制要有针对性,需要由有权机关作出规定,关键要抓住两点:一是完善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裁定的监督。受托法院认为需要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并附送相应的证据材料,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委托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列出补充调查清单要求受托法院进行补充查证,受托法院不能提供足够证据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是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执行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应当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由上级法院视情况采取监督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和提级执行以及统一集中清理的办法执行。委托执行案件超过六个月未结案,申请人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监督处理。

(二)完善委托人民法院与受托人民法院的权限划分。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委托执行被定位为有限制的执行实施权的分割转移。这种分割转移的理论是合理的。但是,就委托人民法院与受托人民法院的权限划分问题,从司法解释的沿革来看,体现了一条受托人民法院的执行权限从少到多的轨迹,赋予受托人民法院越来越大的自主权。

笔者认为,受托人民法院应当享有下列权限:一是自主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二是对于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自主制作裁定;三是对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情况,直接交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上述列举,只是就通常情形且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进行的列举,但是任何列举都是不全面的,应当确立一条划分权限的原则,即仅应列举出应由委托人民法院或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的事项,凡未明确列举的其他一切事项均应由受托人民法院依法自行决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仅保留委托人民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督、催办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权限,是比较可行的。

(三)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法律法规,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监督管理

近年来,由于立法方面缺乏对委托执行工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出现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之间工作不协调或者相脱节的现象。一些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重视不够,缺乏统一管理,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委托执行的总原则虽已颁布,但具体实施规定还不统一。建议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工作,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间的委托执行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上级法院应当及时制定出委托执行工作集中统一的工作体系,加强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下级法院应当对委托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登记,明确责任,严格遵守执行期限制度。各级、各地法院之间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有关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的情况,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委托执行工作。

(四)健全配套的执行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法律应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和案外人的举证范围和责任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立一种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执行举证制度。

2、完善委托执行救济制度。在程序上赋予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程序异议权,同时在实体上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3、建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当委托执行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止、终结的条件,而具备某些特殊情况以致不能结案时,可及时运用这一制度做结案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03: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委托执行相关文章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刑法》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二、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
    2023-04-15
    58人看过
  • 如何完善抚养费制度
    1、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子女的实际生活与教育所需为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具体的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来制定参考标准,然后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标准。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双方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的,对于城市还好点,还可以通过领取最低生活费来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但在农村,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在双方都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子女只能面临无法受教育,有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因此,对于这一类人群,国家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资金的投入,在农村建立互帮互助的一个专门性机构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管理。2、在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灵活应用。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考虑,优先采用直接支付的方式。对于流动性大的人员,可由法院来设立一个专门的帐户,由法院来作为中间人,进行抚养费给付的结算,以此来保障子女的权利。
    2023-04-21
    337人看过
  • 完善委托执行的联系与协作
    委托执行对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降低执行成本,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地区间的经济交往和经济合作日益密切,跨地区经济、民事纠纷不断增多,委托执行案件大幅增加,占了执行案件很大的比例。该类案件执行情况的好差,直接影响到法院执行工作的全面发展。实践中,委托、受托法院之间沟通不足。有的委托法院仅以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原则进行委托,被执行人虽然持有当地户籍,但在外打工、经商或逃避债务已多年,未在该辖区居住,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委托失去意义。有的委托案件执行难度大,甚至委托法院认为没有执结希望,致使委托执行流于形式。有的受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对委托执行案件不够重视,执行中存在不积极、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使委托案件难以执结。笔者认为,严格规范委托执行案件收立案程序,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执行立案程序进一步
    2023-06-06
    489人看过
  • 谈委托调取证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条文规定了异地的证据委托调取制度。委托调取在异地的证据,可以减少调取证据的不必要干挠,降低诉讼成本,对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条文规定的委托调取证据制度还存在以下缺陷:1、缺少对委托调取证据的时限的规定。条文只规定受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也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理由。但是条文没有规定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委托调取证据工作。没有时间限制将不利于监督受托人民法院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受托人民法院推诿、拖延调取证据,影
    2023-06-06
    171人看过
  • 执行回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关于执行回转制度,在日常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案子相对而言较少,因此对此的研究、探讨也相对少一些,关于执行回转的有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明确规定。在此笔者关于执行回转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二、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执行完毕拍,执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执行程序也宣告结束,不会产生回转问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执行回转的情况才有可能发生。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发生执行回
    2023-06-06
    97人看过
  • 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实现公民参与政权,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开展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起诉,这是中国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力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公民了解和了解政府活动非常重要,行政公开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政府决策和行政活动提供了重要机制,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权力都具有私利性和扩张性,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活动的
    2023-05-07
    38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 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 更多>

    #委托执行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专利制度?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6
      1、建立统一知识产权司法侵权判定标准; 2、对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3、加大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力度; 4、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
    • 如何完善法定继承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01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
    • 法定继承制度如何完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6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当公民死亡后有私有财产,则财产应归属于继承人所有。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比例逐年升高,导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在不断的缩小。
    • 如何完善病假管理制度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7
      关于如何完善病假管理制度,我之前做过,给你参考一下, 第一:请假的程序 (一)请假的原则 1、企业可以在规定中注明员工一旦采用虚假证明的(含骗取、伪造、篡改、涂改病假证明),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给与旷工处理; 2、未经批准休病假或者未按照企业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3、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自杀、自残的行为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处理。 (二)请假的所需的材料企业可以要
    • 如何落实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30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