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制造”的知名品牌之一,其品牌蕴含的商业价值巨大,近日,一宗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在福田法院法官的努力下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华为的商标专用权,又避免了一宗可能的执行难案件,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商标侵权被告获刑
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10月21日,被告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及其妻、公司财务邱某某未经许可,在无线网卡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华为注册商标“HUAWEI”,侵犯了华为的商标专用权,销售侵权产品2065套,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47570元。深圳中院已对有关该案的刑事案件做出终审裁定,维持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判决汤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9万元,判决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
华为再告索赔47万元
2010年2月5日,华为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7万元。被告汤某某、邱某某辩称,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刑事案件案发的时候就已经倒闭了,且原、被告的律师之前曾达成协议,两被告承认控罪并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原告就此向法庭提交减轻被告刑罚的书面函件。两被告认为,他们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而且因该案事发,其家庭已十分贫穷和窘迫,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
法官明察促双方调解
经过庭前调查和开庭审理,办案法官查明三被告的侵权事实已经刑事判决确认,目前深圳市××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开业,名存实亡,汤某某正在监狱服刑,邱某某尚在缓刑期间且经济十分困难。
综合本案的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承办法官认识到,简单判决结案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还有可能导致难以执行的判决。因此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针对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利弊分析,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合理预期。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原告对被告的困难表示理解,并作出了很大让步。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先支付3万元,在一年之内付清剩余的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已按承诺支付了首笔赔偿,使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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