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要承担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要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策分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案件的司法完善
(一)严格当事人财产保全程序的申请
保障被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获得相应的赔偿,从根本上说应从财产保全的申请入手。在我国,对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只是进行书面的形式审查,对于财产保全的实施条件要求不高,易造成财产保全的滥用。首先,应以规范的申请错误赔偿程序警醒申请行为的滥用。以明确的法律规定让申请人对自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可能带来的赔偿结果有一个大致准确的估计,以期尽可能的减小被申请人的损失。对于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部分请求,也不能轻易认定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观点则在法律的惩戒性方面就不足以约束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申请范围。其次,将因财产保全错误申请损害赔偿案件独立化审理。审判人员在审理该类侵权案件中应将此类与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分别对待。尽管法律无法避免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前后有关联的两个案件,但客观公正地评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观过错是可以做到的。注重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保护的均衡。概而言之,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可能享有的权利进行合理的预见,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提供相对明确的财产保全的对象、数额等基本情况,尽力使财产保全准确适当。
(二)法院严格财产保全的实施
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可见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即认定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情况紧急,较为抽象。法院严格财产保全的实施,首先,必须改变目前这种简单概括的审查形式。法院一般情况下在听取申请人单方面的陈述的基础上,就可以作出准许保全申请与否的裁定,这种绝对地单方参与审理模式在程序上无法实现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利益的均衡保障,有失偏颇。有学者提出,在保全程序中出于迅速和保密的需要应当对保全裁定是否妥当采取事后审查方式,即先行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然后再听取债务人的意见。王铁汉.关于财产保全若干法律思考[J].当代法学,2001(6)具体的做法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作出保全裁定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同时送达保全裁定书。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上诉,然后法院在十日内开庭审理,由双方进行简单的辩论,并马上作出终局保全裁定。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临时保全裁定书后没有在指定的时间内提起复议申请或者上诉,临时裁定书自动转化为终局保全裁定书,法院无须另作裁定书。徐子良.论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与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兼析一起因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案[J].法学,2006(12)笔者对此借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做法也较为认同。一方面能够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有效的实施,尽可能地满足申请人的保全需要;另一方面,又要赋予被申请人有权针对不利的重大保全事项有抗辩的机会和场合,保障双方当事人以口头辩论的方式针对争议中的保全事项进行攻击、防御。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其次,要充实被申请人复议制度,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在审查保全申请时是采取书面审查的,复议申请审查可以采取口头审查,让申请人有一次直接阐明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的机会,同时也让申请人已经充分行使了权利和机会。蒋海英.论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以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为视角[J].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秋季卷(48)再次,赋予被申请人上诉权,被申请人如果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程序有待法律具体规定
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程序主要有以下相关条款:(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受诉讼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仅对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应当赔偿作出规定,而对申请错误的认定、赔偿程序的适用及赔偿的范围等诸多问题均未作任何明确规定。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在诉讼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同做法,这必然影响我国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在法律中明确以下问题:首先,被申请人的索赔依据。其次,被申请人提起赔偿程序的时间。第三,对于赔偿请求的审理是否可以与本诉并案审理的问题。第四,财产保全错误之损失赔偿的范围问题。第五,申请人部分败诉的情况下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等。只有运用成文法的效力将其确定下来,才能保证在以后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避免判决结果的冲突。
张淑宁任少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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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错误时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法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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