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6-23 14:03:03 111 人看过

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董事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董事越权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对公司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其他无权代理行为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n(一)挪用公司资金;\n(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n(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n(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n(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n(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n(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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