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54:25 432 人看过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确定了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资格要件,又明确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如何理解利害关系。第二,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还有没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对于这里利害关系的理解,在此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它是一种主观利害关系标准,即这种利害关系是第三人主观上认为的利害关系,而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再者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害关系,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宽马路而受影响的营业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升值。上述利益必须现实存在,并有被影响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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