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6:17 334 人看过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三、收费标准:

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

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投资总概算的0.8‰计收。

3.验线核样由城市勘测设计单位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文规定《测绘产品收费标准》执行。

4.中、小学、幼托、敬老院建设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其它社会福利、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差额补助单位的建设项目按本文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四、城市规划管理费开支范围

1.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力量而必须雇请的临时人员经费;

2.经编委批准不纳入国家经费预算的编内人员经费;

3.城市规划业务费、专业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宣传教育经费;

4.城市规划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费、资料费;

5.办公费、印刷费(含“一书两证”印刷工本费)、邮资;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开支。

五、收费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收取的费款应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城市规划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管理费的开支由城市规划管理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各收费单位应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此项收费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3.各市、县收取的城市规划管理费按收入总额的7%上交省建委,每半年上交一次。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止试行一年,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各种名目的城市规划收费一律停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
    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号:闽经贸市场[2008]565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食安办:中秋、国庆即将到来,为切实做好粮油、肉禽蛋菜、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商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安全,按照商务部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两节市场供应工作的重要性中秋、国庆节是我国重大的传统节日,也是居民集中消费的高峰期、市场敏感期,尤其在物价涨幅偏高仍是当前市场的突出问题的情况下,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仍不可掉以轻心。各地经贸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节日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责任感,把确保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首要任务抓好。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把节日市场供应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两节期间粮油肉
    2023-06-07
    434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
    2023-06-10
    489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工伤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处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闽劳社文[2007]322号)2007-8-19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妥善处理工伤待遇方面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现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伤残职工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后发现其未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工伤待遇争议,劳动仲裁机构要作中止审理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待收到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书生效后按规定再行审理。二、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依据劳办
    2023-04-22
    106人看过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发布日期:2006-12-31执行日期:2006-12-31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信
    2023-06-08
    278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文号:闽财税[2002]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070号)同时废止。附件: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
    2023-06-07
    392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刘德章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副主任:叶双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委员:钟安平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李德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朱清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毓寰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知瑞省建设厅副厅长檀云坤省农业厅副厅长陈文加省卫生厅副厅长陈青文省财政厅副厅长丛林省科技厅副厅长吴庭锵省交通厅副厅长黄家铭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子维省水利厅副厅长卢士钢省公安厅副厅长朱国平省监察厅副厅长施祖美省教育厅副厅长吴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潘崇奎省工商局副局长陈继梅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徐桂春省粮
    2023-06-07
    222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023-04-22
    62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建委(建设局、处)、房产局(公司、所)、城建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建设标准定额分站,直属有关局、公司:现将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86〕140号《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希即按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今后未经省府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140号批复省建委: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项收费问题,经省府清理整顿“三乱”办公室审查,报省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一、房产管理方面的收费(一)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千分之一计收,最低限额收二元,最高限额收五十元。(二)房产变更登记费。同意私人房产按评定价值的万分之二计收,最低限
    2023-06-10
    90人看过
  • 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施工企业、开发企业等验资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专业支行:最近,国务院以国发(89)11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以工商企字(1989)第87号文发出关于企业资金验证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我省情况及财政部(89)财办字第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建行(89)建闽综字第74号文《财政厅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代理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精神,经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研究决定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城市综合开发企业等企业单位的资金验证工作,应由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经办行负责出据验资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签证。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重新登记注册。各级建设银行应认真负起责任,积极地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搞好验资工作。
    2023-06-09
    382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
    【阅读全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将《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附件:福建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搞好全省房地产管理部门行风建设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廉>建设和行业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建设系统2003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闽建监[2003]3号)规定要求,针对房地产业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决定开展全省房屋拆迁、产权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行风民主评议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廉洁高效为目标,以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2023-04-23
    73人看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省局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40号),修订《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闽地税社(2003)1号)。一、欠费定义欠费,指缴费人(单位、个体户、个人)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1、缴费人办理缴费申报后,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2、地税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实施各类检查(稽核),已查定缴费人应补缴的费款,但缴费人未在检查(稽核)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期限
    2023-06-04
    117人看过
  • 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集资建房行为,促进住房建设发展,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资建房是指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出资,由单位组织兴建公寓式住宅的行为。第三条在城镇规定范围内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集资建房和独立工矿区内职工集资建房适用本规定。城镇集资建房具体规定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界定。第四条职工夫妇一方有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住房困难,可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无房户和人均建筑面积8.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权优先参加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第五条每个家庭只能选择一处(一套)参加集资建房,不能多处多套参加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价房、解困房等)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二)已分配公有住房且住房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三)在城镇规范范围内私有住房面积已达到
    2023-04-22
    290人看过
  • 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四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和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监察管理工作。城建监察大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城建监察大队内可设立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2023-04-22
    147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建设局:你局《关于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建[2005]筑49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建筑法》第8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1号令)第4条、第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以变更施工单位为由申请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原施工合同已依法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协商解除原施工合同的协议或者经诉讼、仲裁途径解除原施工合同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以及依法订立的新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予以处理。二○○五年八月四日
    2023-04-22
    27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福建省龙岩市福建省漳平市产假几天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09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福建省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
    •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哪些法律规定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9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
    • 福建产假多少天福建省规定产假多少天福建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02
      根据福建省生育政策,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延长至158日至180日。并规定妇女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能得到帮助和补偿。
    •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产假的法律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1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