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4张欠条的落款时间分别明确指向2001年8月17日、2001年12月9日、2002年4月2日、2002年5月11日,上述四个时间点是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原告知道被告没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违约时间,被告已经初步证明原告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是2002年5月11日。原告认为,从4张欠条的文义上看,第一张、第二张欠条的下方明确由被告书有无具体还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可以证明是被告2001年12月9日之后书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事由的当事人,就该时效中断的事由、具体时间负担证明责任。第一张和第二张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只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时间。此时,原告应当对第一、二张欠条上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欠3820元”、“欠350元”的具体书写时间及其陈述的于2003年—2006年阴历12月25日—30日之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遗憾的是,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来印证其主张,对“欠3820元”、“欠350元”的具体书写时间是否起诉前2年内书写,也碍于鉴定费用、内心不能确信等因素,在法院明确告知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后拒绝提出申请。承担本案诉讼时效是否于诉前2年内发生过中断事实证明责任的原告,在没有证据并且其所主张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仍然真伪难辨时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1、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2、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3、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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