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解除赔偿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10:00:42 110 人看过

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也就是劳动者为企业做事,而企业为劳动者支付薪水的关系,但是,有时候,有的企业会在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没有满的情况下,就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务关系的要求,而这肯定是违反了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所以企业就要赔偿给劳动者一定的钱,也叫劳务关系解除赔偿,我们今天去了解一下这项赔偿的依据。

一、劳务关系解除赔偿依据是什么?

劳务关系解除赔偿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务合同是否赔偿、怎么赔偿要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内容以及《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而定。

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故不存在经济赔偿。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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