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调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18:40:29 264 人看过

1、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1)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3)询问办案人员;

(4)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5)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6)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7)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8)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9)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10)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

一、检察院调查证据的证据效力是什么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否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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