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原审判决的量刑有异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03:30:19 399 人看过

(一)、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依法应予以重新裁判。

1、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前,早就在20XX年5月主动向单位领导说明了电费管理的所有情况,并及时将手中的电费全部上交单位,直至公诉机关介入调查。

2、被告人在接受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如实、主动、积极地陈述了自己的行为,在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可能是公款后,认错态度良好且自愿。

3、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悔错深刻,且认为是在用自己的钱款帮助他人周济一时的困难,本身并无违法性。

但公诉机关对上述的事实与证据,在侦查卷笔录、证人证言为证的情况下,均未予以认定,判决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明显有悖于法律。

(二)、被告人有坦白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

被告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3、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被告人对自己过错已有充分的认知并时刻处于深刻地自我反省。现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请求法院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强烈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判,判决上被告人无罪。

一、少数民族犯罪能从轻处罚吗?

少数民族犯罪并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立功等情形属于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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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对被告方提出的辩解理由有异议如果是被告的代理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的代理人不出庭被告方出庭人员指的是什么呀
    • 一审判决后原告能否提出对被告从轻判决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4
      检察院无权判刑,也不能以判刑过重而抗诉。要想对被告从轻判决,应由被告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