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核准,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可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七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单位须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2份(见注1);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2份(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2份;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2份;
(五)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2份;
(六)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份;
(七)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2份;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2份;
(九)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申报表加盖公章,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项目申请单位须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2份;
(二)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2份(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三)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2份;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2份;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2份;
(六)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2份;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2份;
(八)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2份;
(九)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2份。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三、四、五、六条。
注1: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需要采购国产设备及金额。
申请表格项目法人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附后),该表格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下载申报软件。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三、四条。
决定机关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三、四条。
程序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或审核——项目法人单位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项目核准文件。
时限(一)限额以上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二)限额以下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非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以上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我局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需进行评估论证的重大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九、十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效期限由核准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第十一、十四条。
法律效力凭项目核准文件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等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2006年7月24日国税发〔2006〕111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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