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1 03:40:34 371 人看过

下列情况下担保人无责:

一、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债权或者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但这种情况保证人仅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加重债务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对于加重部分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四、保证人是被骗或者被胁迫提供担保的。

五、超过保证期间的。

六、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此时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七、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是无效的

1、如果该企业的企业法人的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由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骗取了合同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的债权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迫使担保人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同意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借贷,除担保人知晓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同时担保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的债务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保证人不是真实意思意愿去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伙同保证人一起欺骗的债权人的行为,因为此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报纸上催收债务一般是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之下才可以实施,而对于担保人进行催收也同样是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如果是在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但保人在的情况之下,如果对担保人进行催收,那么此催收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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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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