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促进和提高我国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管理素质,使从业人员的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不过,从青岛以及国内今年首次物业管理师考试报考的情况来看,笔者以为当前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做一些探讨。
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面临的问题
行业内部发展的地域差异较大,全面落实有关制度规定有待时日。
从2009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第三产业主要数据来看,广东省的物业管理位居全国第一,其主营业务收入不仅占全国的20%强,而且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都接近全国总数量的1/6,已稳居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领军地位。然而,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由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起步较晚,发展速度也较为缓慢。因此,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地域差异较大,总体上趋于不平衡状态。其实,即便在发达地区,各家物业服务企业也在经济实力、人才储备上存在较大差异,要全面落实“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等相关规定可能还有待时日。
部分从业人员学历偏低,无缘报考物业管理师。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行业被简单地认为是无技术含量的工作,而且在行业起步阶段,也没有对从业者设置过高的学历或文化水平的门槛,这造成行业内高学历或高层次人才的短缺。而且,物业管理行业待遇偏低,也造成许多有较高学历的人才不愿进入这个行业。就青岛的情况来看,青岛市物业服务企业数量接近600家,管理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约有8000名,具有本科学历的仅占15%左右。青岛市一大型知名品牌物业服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近120人,但符合物业管理师报名条件的仅20人左右。究其原因有二,早期从业者学历低,不符合报考条件;二是学历符合条件的却从业时间偏短,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在为数较多的小规模物业服务企业中,符合物业管理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就更少了。
关于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的几点建议
作为规范和推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师制度对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全面推行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严格贯彻落实物业管理师制度相关规定,维护其严肃性。
2005年,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国人部发[2005]95号文《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并明确该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其中《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第31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笔者所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在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使其流于空文。这已经使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业人员技能的培养和提高、人才的引进等许多方面都产生了—定的负面影响。当然,这其中也确实有物业管理师考试拖延数年、业内物业管理师数量不够的原因。不过,一个行业想要发展,政府主管部门就必须维护有关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
具体到青岛市而言,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多次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会议上强调物业管理师制度的重要性和权威性,督促企业要尽快引导员工报考物业管理师,培养物业管理师,为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创造条件。青岛市此次有500余人申请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上做到了符合条件的人都报名参考。再过数年,待物业管理师达到一定的数量之后,我们将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严格要求和考核各物业服务企业,以维护《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物业管理师制度能有效推动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科学合理分配物业管理师,避免因其超能力管理服务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从目前来看,物业管理师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物业管理行业内稀缺的高端人才,如果物业管理师一窝蜂似地都去一些待遇好、晶牌知名度高的大企业工作也并不利于业内健康发展。因为,一方面,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更需要高端的物业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大量的物业管理师聚集在一起也并不利于他们充分地发挥作用,展现才华。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调配各企业物业管理师的数量,使他们人尽其才,各尽所能,充分发挥才能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务必考虑的一个问题。
为科学调配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师的数量,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可采取以管理规模为单位来要求企业配备物业管理师数量的做法。即以15-20万平方米作为一个管理单位,要求企业配置一名物业管理师。而对于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物业管理师的待遇差距问题,笔者以为主管部门也可以出台工资指导价的方式使物业管理师的工资待遇水平大致相当。此方法的好处在于能使物业管理师人尽其才,都有发挥和施展才能的舞台。
如此调配物业管理师配置的方法还有一个好处是可以使企业的人才与企业的发展速度相匹配,保证企业不盲目扩张,在我们日常处理的大量投诉中,许多投诉的起因往往是由于一些企业规模扩张过快,管理人才跟不上导致服务不达标而造成的。而按照这—方法,一个企业规模越大,需要配备物业管理师的数量就会越多,一旦没有相应数量的物业管理师,企业实施的无节制市场扩张政策,就会受到阻碍,这样即可避免企业盲目扩张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又不至于降低服务质量。
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使物业管理师素质得到切实提高。
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师必然是一个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但如何使物业管理师在获得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后的执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能继续得到完善提高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每年国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都会出台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制度,行业产业升级的步伐也在不断加速,如果物业管理师不能继续学习,就必将落后于行业发展。
笔者以为,有关主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并常抓不懈。建立物业管理师的固定制学习和随机制学习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制度。即每年安排一次相对固定的教育学习时间,而一旦国家及各省市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就应启动随机制学习,及时组织对物业管理师进行培训学习,从而保证其素质和执业水平。
建立物业管理师制度实施前的过渡政策,保证行业稳步发展。
这次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的启动,也为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奠定了基础。可以预见,在未来数年,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师制度中一些规定的力度会越来越大。尤其是《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第31条规定,“物业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管理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对于一些大的品牌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提升企业人才队伍素质的契机,但对于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将会带来比较严重的冲击。—方面,企业内部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本来就少,另—方面,物业管理师属于高端人才,通过考试获得证书的员工基于职业发展考虑可能会另谋高就。
因此,笔者以为主管部门在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时也应给一些中小型物业服务企业设置3—4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中小型企业必须加快步伐,努力进取。过渡期之后,就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作者单位: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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