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明明已经电话请假并获准补交病假单,公司却以旷工为由一纸通知将怀孕员工辞退。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与该怀孕员工张某恢复劳动关系。
针对孕妇的“补充条款”
25岁的张某在一家服饰公司任销售助理。2007年8月,张某因怀孕身体不适经常向公司请假,引起公司不满。8月10日,公司在与张某续签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劳动合同时,要求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条款”。该条款约定了张某在孕、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标准;同时约定,请病假须按规定程序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变“旷工”借故解除合同
2007年9月26日,张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医院出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单,公司同意其休息。10月23日,张某去医院检查后,医生续开了二周的病假单。当日,张某即致电公司主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李某,请求迟交病假单并获得同意。11月7日,张某去公司补交病假单并打算领取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公司认为张某自10月26日起未上班,亦未按照规定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旷工12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辞退处分。
法律捍卫权益劳动关系恢复
11月8日,张某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服饰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嘉定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服饰公司与被告张某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被告请病假须由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现被告就诊的医院于10月23日开具建议其休息二周的疾病证明书,故被告自10月26日起虽未上班,但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旷工,且被告的请假过程符合常理。故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原告的规定提前三天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旷工12天为由作出辞退被告的决定,尚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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