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房产纠纷退房规定最新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19:07:42 132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被视为满足退房要求:

首先是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使用超过一定期限;

其次是由于开发商缺乏相关的有效证件和批准文件,导致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失去效力;

再次是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开发商擅自更改了房屋设计方案;

此外,如果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3%,也可以提出退房申请;

另外,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标准、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告知买方该房屋已被抵押给了第三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卖方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情况,都可以作为退房理由;

最后,如果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约定的误差范围,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可以作为退房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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