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15:53 174 人看过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立法者规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秩序价值

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相比于第三人,出卖物产权变动与先买权人有更大的利害关系。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调节器,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承认优先购买权,减化法律关系,防止先买权人生活发生较大变动,减少纠纷产生,“保护这一利益不但对个人而且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效率价值

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自由和效率是司法上的两个原则,但他们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就自由而言,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应使物归于能最适于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赋予特殊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保护了出卖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使先买权人基于原有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扩大对出卖物的支配范围,并按自己的意志优化其使用方式,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

3、公平价值

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3: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什么?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3-05-07
    475人看过
  • 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且公司其他股东表示愿意受让时,这就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对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人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原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以无条件行使;也有人认为,行使与国有出资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规则相协调。因此,有必要在正确理解设定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切实处理好《公司法》规定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在执行上的衔接,研究解决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会产生与其他股东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明确的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履行购买该出资的行为,则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
    2023-06-08
    129人看过
  • “优先购买权”能否行使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郭丽被告(反诉原告)李伟被告(反诉)张强河口办事处居民张强曾于1998年8月2日,将自己位于河滨路的6间房屋租给李伟使用,每月租金600元,租期5年。1999年3月,张强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6万元,在妻子住院期间,张强曾向其好友郭丽借款3万元。1999年10月,张强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李伟使用的6间房屋卖给郭丽,双方在协商中张强提出因其经常得到郭丽的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凑齐3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郭丽,后双方经过协商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此6间房屋。同年11月18日,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同年12月中旬,郭丽找到李伟,要求李伟腾出所租房屋,李伟不同意,并提出自已愿意以6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发生争执,郭丽遂于2000年3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伟腾出房屋。李伟提出反诉认为张强和郭丽侵
    2023-06-08
    71人看过
  • 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我国《拍卖法》第38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
    2023-06-15
    93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
    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转让出资股东公开表达转让意图并正式通知转让条件时起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如果把从得知购买条件后到转让出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期间单纯地视为拒绝履行购买出资义务期间,将导致其他股东因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态度不同,而使各自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不一致。(2)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出资,意味着其在作出同意决定的时候,放弃在一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对外转让出资,亦即不向其他股东进行内部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如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意欲购买,应当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决定,并进行购买,反之可以推定其不愿购买。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应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即合营他方,不
    2023-07-22
    322人看过
  • 谁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2年12月11日,苏州高新发布对华夏XX公司股权收购落空的公告。此前的十来天,业内人士都以为苏州高新会成为首家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未料,刚刚开始的基金公司股权收购战就以上市公司的失败而告终。苏州高新董秘缪凯在接受采访时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老股东华夏证券、西南证券优先收购了华泰证券持有的欲转让的华夏基金全部股份。华夏基金于1998年3月成立,目前股东为:华夏AA、北京BB、西南CC、华泰DD、兴业FF及GG信。根据我国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中国证监会2002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
    2023-06-09
    37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05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2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
    • 那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则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4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1、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承租人只要有一个因素不同或者不能优越于购买人,就不得主张享受优先购买权; 2、如果已经通知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其未及时提出要优先购买的,视为放弃权利; 3、根据我做过的司法实践案例,一般买方善意且产权已经过户,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法院均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