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立法者规定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秩序价值
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先买权人已于事实上占有、使用出卖的标的物,并在生产、生活上对其形成了一定的依赖。相比于第三人,出卖物产权变动与先买权人有更大的利害关系。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调节器,应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的价值取向进行平衡,承认优先购买权,减化法律关系,防止先买权人生活发生较大变动,减少纠纷产生,“保护这一利益不但对个人而且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效率价值
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自由和效率是司法上的两个原则,但他们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就自由而言,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范畴的形成空间;就效率而言,应使物归于能最适于发挥其效用之人。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赋予特殊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以优先购买权,一方面保护了出卖人利益,另一方面可使先买权人基于原有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扩大对出卖物的支配范围,并按自己的意志优化其使用方式,满足其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
3、公平价值
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物权转让中,较之于第三人,先买权人更易受到出卖人任意处分出卖物所带来的侵害,影响其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了维护先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而适当的。同时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为同等条件,且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因而对出卖人利益并未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满足了社会主体在民商事领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合乎社会需求的。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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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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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河北在线咨询 2022-06-05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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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2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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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0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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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则呢?河南在线咨询 2023-03-04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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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1、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该同等条件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亲属关系、交房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承租人只要有一个因素不同或者不能优越于购买人,就不得主张享受优先购买权; 2、如果已经通知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其未及时提出要优先购买的,视为放弃权利; 3、根据我做过的司法实践案例,一般买方善意且产权已经过户,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法院均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