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一定要让渡股权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08:32:06 256 人看过

股份质押一般不需要让渡股权。在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份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股权质押后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是的。股东以股权质押为债务担保的,以质押股权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三、质押与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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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5日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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