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主将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一般就会认定其具有选任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雇员受到损害,房主往往要与个体工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将两层以下低层住宅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体工匠承建,因承建人不需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就不能以资质作为选任过失要求房主承担责任,但如果房主对承揽人的工作内容或工作方法作出一定的指示,因指示不当造成的损害亦应认定为房主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何处理农村建房中出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农村建房事故中责任承担问题分析
由于农村建房的特殊性,在这一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房主)与承包人(包工头)的关系,承包人(包工头)与下面散工的关系等等。一旦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事故,确定发包人(房主)与承包人(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对于责任的承担就至关重要。
1、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定
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的主要观点的分歧点在于房主与建筑队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上。承揽和雇佣在外形上几乎是一致的,没有多大区别。承揽注重结果,而雇佣注重过程。然而,任何结果都是过程的结果,任何过程都是结果的过程。承揽追求结果,但它必然是过程的结果;雇佣在乎过程,但过程必然产生结果,所以把握起来有些困难。实务中区分承揽和雇佣本身并没有多大意义,区分它们是为了确定过程中的风险由谁承担。如果是承揽,过程中的风险由行为人自担;如果是雇佣,风险由相对方承担。
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房主与承建人之间是雇用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1)报酬的给付以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效果为标准。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承揽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
(2)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是否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如果能够自行决定,自然是承揽人人,如果需要根据对方的意思来决定,则为雇员。
(3)是谁提供工作的工具和设备。雇员一般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但承揽人一般是自备工具。
(4)领取工资的方式是固定的还是一次性的。雇员领取工资的方式一般是比较固定的,但承揽人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5)工作性质。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则为承揽人,如果该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
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农村建房多是无资质的民间建筑队伍或个人,在签订合同时非常不规范,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还可以考虑以下具体情况:
1、承建人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个人建筑活动的,如承建人为独立承包人的一般判定为承揽关系,否则为雇佣关系。这里的独立承包人意思是指承建人以建筑业为主要职业或收入来源,具有相当工作时间和经验。
2、承建人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个人建筑活动的,应当判定为承揽关系。3、自然人承建个人建筑活动后组织其他自然人共同施工的,如同工同酬,承建人与实际共同施工人应认定为合伙关系。承建人与实际施工人不同工同酬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判定为分包关系或雇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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