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导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包括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
-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失效]
413人看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485人看过
-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314人看过
-
关于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403人看过
-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345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108人看过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
深圳xxx房屋出租有什么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3-04-06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1第一条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
-
深圳宝安房屋出租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河南在线咨询 2023-10-01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
-
深圳市小产权房屋清理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1国土部日前透露,国土部、住建部等14个部委正研究制定小产权房的清理整治方案。这个消息传递出一个信号:管理层要动深圳小产权房了。去年5月,深圳痛下决心,穷尽办法解决违法建筑,不让历史遗留问题继续遗留下去。一年内对全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全面普查,随后出台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等细则。不料,小产权房竟“遍地开花”。有专家估计,一般城市的小产权房占房产总量的10%-40%,深圳却达到惊人的50%,可以说深圳小产
-
深圳绿化管理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30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建设,应当兼顾绿化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敷设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管线等公用设施影响绿化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确定保护绿化的措施。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报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