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在债的担保中,留置权有哪些适用范围?设立留置权后,留置权会消灭吗,为什么留置权会消灭,导致其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呢?请看下文分析。
一、留置权有哪些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只有通过适用,才能使其在运动中以动态的形式联结起来,发挥担保的作用。那么,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何呢?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二、留置权会消灭吗,为什么会消灭?
任何一项留置权设立之后,并不是永久存在的,它必然要走向消灭,那么为什么留置权会消灭,导致留置权消灭的原因究竟如何呢?对此,我们可分三个层次来加以分析:
1、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物权,那么,物权的消灭原因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而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主体的消灭、主体的混同、标的物的灭失。
(1)主体的消灭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享有留置权的公民死亡且无继承人承继其权利,则留置权因缺乏主体而消灭。
(2)主体的混同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设立留置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则留置权人即债务人,此时留置权已无行使的必要,留置权因此而消灭。
(3)标的物的灭失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的过程中因其保管不善而导致留置物灭失的,那么留置权人因留置物的灭失而无法行使其留置权,留置权亦因此而消灭。
2、担保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之一,那么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这主要有: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和担保权的实行。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即基于留置物之上而产生的债权因债务人的履行或其它原因而导致消灭时,留置权将因其担保对象的丧失而消灭。
(2)担保物权的实行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一定期限后,合法地行使其留置权,将留置物折价或变卖以补偿其债权,这时,留置权因留置权人的行使而消灭。
3、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除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和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之外,留置权也有其独有的消灭原因,这包括: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留置权人违反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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