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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