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股东不同看法的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5:34:24 64 人看过

股东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继续友好合作,对于股东之间存在的问题,要求同存异,以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最大目标,毕竟,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保护股东经济利益的前提;

2、一方股东退出,另一方股东继续保持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和独立性。通常,小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收购股权;

3、如果股东争议较大,一般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谈判失败,导致公司管理严重困难,解散公司可能是最终的选择,在实践中,通常通过诉讼解决,也有谈判和清算。

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不一致怎么办?

从理论上讲,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记载,三者都应当相同,但在公司实践中,却往往出现因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义务而导致三者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可以根据公司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不同法律效力,按以下原则来做出处理:

1、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则应以公司登记作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这时的股东登记只具有前述的公示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的记载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依据。

2、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公司股东是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因此,如果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应当按照股东名册的记载来认定股东资格及其股权,包括对出资人和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及其股权的认定。如果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如已当选为公司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已经分取公司红利的,就可以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3、如果公司章程记载和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公司章程虽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但约定效力应不及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推定,且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公示性较股东名册为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但并没有公司必须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应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股东的名册,公司的章程还有公司的登记的股东名单的内容原本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哪些地方除了差错,股东名单的内容三个内容有了不一样,首先应该按照股东的名册为准,这是第一首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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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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