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前,在企业会计业务上没有单独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按存货进行处理,在“出租开发产品”这一科目进行核算;企业用自有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的,按固定资产核算;企业对外出租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按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而新会计准则对出租性房地产进行了统一规范,将对外出租的房产、对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统一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将投资性房地产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固定资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而准备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区分开来。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企业应划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的包括了以下范围: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将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对外进行了出租。
但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计划用于出租而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将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又对外出租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已经取得的并准备将来增值后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所以应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
但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建筑物,是指企业将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对外进行了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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