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文件初稿中拟定: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并不是司法的一个细节问题,而是直接关涉公民个人清白、司法体制的公正高效,甚至能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改变过去口供为王的案件侦办模式,彻底改造中国司法机制。
虽然,我国法律一直明文禁止刑讯逼供、威胁、利诱等违法取证,在近年轰动一时的赵某某、浙江叔侄等冤案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各种刑讯逼供、变相刑讯(比如疲劳审讯),我们也会注意到这些案件中客观证据薄弱,定罪的主要依据还是口供,以及证人的间接证言。
所以,强化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成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比如,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2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立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2013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切中司法时弊地强调: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属非法证据。
如果说之前关于非法证据的立法、司法文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大原则,那么,这次最高法的新规应成为一本具体的操作手册,分门别类做出具体厘定,哪些过界行为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但个中难度并不小。
首先,在过去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刑事政策下,必然形成以有罪供述为主体的证据机制。一些公安机关严重依赖口供,没口供不会办案,缺乏固定周边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链的能力和意识。甚至公安机关内部讨论的议题还是:讯问策略与诱供的边界问题。
如今,法院要全面禁止诱供、疲劳审讯取得的证据,公安机关该怎么办?最高法的新规能否发挥鲇鱼效应,激活整个司法系统,由办案口供导向转向客观证据导向?
其二,非法证据的标准,还得注意平衡现实国情与当事人的权利。连续多少小时的审讯才能叫疲劳审讯?标准设置太长,则无意义;标准太短,就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
其三,还是执行问题,今后各级法院敢不敢拿着最高法的这套非法证据标准去硬碰硬?该排除的就排除,该无罪的就无罪?比如,2011年浙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曾援引前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章国锡受贿案中存在疲劳审讯等违法问题,对部分罪证予以排除,使得被告人得以免除刑事处罚,此案一度被称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引得司法界一片叫好声。但在检察院抗诉之后,二审又改判章国锡2年实刑。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虎头蛇尾了。
那么,这次最高法制定的新标准,会否再次遭遇高标准,低执行的尴尬?建设法治中国,非法证据排除是一块不可或缺的基石,不容以任何借口延宕。制定出一本切实可行的操作手册,的确需要勇气和智慧。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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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29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至庭审前一段时间内,提出被告人在庭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确实很难写,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辩护律师会做笔录,被告会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提出被告人在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可以口头直接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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