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辖区内船长12M以下,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的内河渔业船舶
二、办理时限
4(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四、办理机构
四会市农业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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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怎么办理变更登记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及相关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相关登记证,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