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34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应在三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一层,以下同),并在十五日内向业主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二、自199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未及时上缴的,应于今年9月1日前将代收资金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三、1999年1月1日以前以各种形式归集过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电话:64409553,地址: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之后将所归集维修资金及利息汇缴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银行。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已达成维修资金共管协议的,可按协议继续维持现有管理方式,但应将资金共管协议、归集依据、归集方式、归集起始时间、归集数额、利息、支用数额、支用用途、余额等详细情况(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情况均应核算到户)书面报告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四、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视为挪用行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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