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条件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四)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三、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四)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五)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六)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七)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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