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有哪些具体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8:22:05 67 人看过

质权人的义务具体包括哪些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质权人有哪些权利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30日 19: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质权人相关文章
  • 合同终止具体有哪些义务
    终止合同后当事人的义务有: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并且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从权利仍未消灭的,当事人需履行与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二、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支付价款、给付货物等。权利义务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三、贷款还不上会连累家人么贷款不还一般不会连累家人。但如果贷款未还的时间过长的,有可能间接连累家人。例如家人接到催收电话,或者遭受到上门催收、子女和家庭成员在求学,就业也会有很大的困扰。或者贷款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子女在就学、出行等方面也会受限制。《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
    2023-03-19
    382人看过
  • 独占许可使用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专利权人)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鉴于独占许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赋予独占被许可人一定程度的独立诉权,同时从保护竞争的角度出发,法律禁止独占许可人在缔结独占许可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从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那么独占许可使用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一)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的权利首先,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从理论上说,未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注册商标)。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
    2023-04-23
    306人看过
  • 隐私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隐私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和义务隐私权是每位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其内涵丰富,具体包括多项权利与义务:1.隐私权涵盖了隐私的利用权,即权利人有权依据个人意愿利用自己的隐私进行各种活动,如文学创作、广告宣传等,只要这些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均被视为合法权利。2.隐私权还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与保守权,这指的是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等行为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非法调查、收集或公布其个人信息。3.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它保障权利主体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与破坏,如免受非法窥视、骚扰,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隐私权的基本框架,为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二、隐私权的个人生活安宁权是什么隐私权的个人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能够完全依据个人意愿支配个人私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的
    2024-07-25
    280人看过
  • 居间人具有哪些义务?
    居间人主要有以下义务: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2、忠实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3、负担中介活动费用的义务。一、居间合同能否转换为借贷合同居间合同不能转换为民间借贷,我国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都有什么规定呢《民法典》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1.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
    2023-06-19
    319人看过
  • 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具体有哪些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有效实现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不作虚假宣传。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
    2023-06-14
    188人看过
  •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具体有哪些
    共同承揽是指有两个以上的承揽人共同承揽定作人交付的工作,对共同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总之,共同承揽人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
    2023-06-14
    425人看过
  • 撤销权的含义具体有哪些
    撤销权的含义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4-05-07
    436人看过
  • 附随义务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一、附随义务的行为具体有哪些?1、通知行为《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2、说明行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3、协助行为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债权人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配合债务人完成履行行为。如果没有债权人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无法得到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的效果。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债权人负协助义务。如《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4、照顾行为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
    2024-01-07
    167人看过
  • 有赡养奶奶的义务具体有哪些
    一、有赡养奶奶的义务具体有哪些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二、离婚后是否仍需缴纳赡养费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改变,所以父母离婚后,仍然要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三、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赡养义务1.父
    2023-08-17
    343人看过
  • 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拥的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义务有,赠与人有附义务的权利,但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而受赠人有履行赠与人所附义务的责任,但享有无偿获得赠与的权利。一、父母有权将房产赠与外人吗如果父母是房产的所有人并已经取得房产证,父母有权将房产赠与外人。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二、一送一的一个商品坏了卖家会赔吗买一送一的赠品坏了商家是会赔的,因为买一送一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赠品
    2023-03-24
    429人看过
  • 投保人的义务具有哪些法律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给付。(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
    2023-02-20
    339人看过
  • 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具体有哪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发解除合同书)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一、先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
    2023-03-24
    367人看过
  •  附随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具体种类有哪些?
    合同附随义务的种类有通知义务。1、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3、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等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4、其他附随义务。根据所给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约定义务附随义务的种类有通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3、保密义务。是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4、其他附随义务。 附 随 义 务 的 种 类 有 哪 些 ?常见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行为、说明行为、保密行为、照顾行为或协助等行为。有些附随义务是伴随着主合同的履行逐步确定的,对主
    2023-09-21
    190人看过
  • 房屋出租人义务具体包括哪些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具体包括:1、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2、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3、出租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已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移的,出租人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承租人。一、出租的房屋漏水应该由谁负责在一般情形下,出租的房屋漏水由出租人负责。但是如果是承租人的使用不当导致的漏水,则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另外,如果是相邻人侵权导致的漏水,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二、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应由谁承担租赁物的保管和维修应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三、承租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承租人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
    2023-03-30
    88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质权人
    词条

    质权人是指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财产,并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而债权人为质权人。... 更多>

    #质权人
    相关咨询
    • 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所有权有质权保护义务,质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5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
    • 特殊动产设立质权具体可以有哪些义务?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13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供役地的权利人具体有哪些义务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3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是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15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 质权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质权人的义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质权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