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谈判一般是指一方开始或继续谈判而无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如果一方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该方应承担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缔约过失的主要情形如下:
首先,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进行谈判。所谓“借款”是指没有与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第三方的利益,恶意与对方协商合同。例如,甲方知道乙方有意转让该餐厅,而甲方不想购买该餐厅。然而,为了防止乙方将餐厅出售给竞争对手C,甲方假装与乙方进行了长期谈判。当C买下另一家餐馆时,a打断了谈判。后来,B以低于C的价格转让了餐馆。B的损失是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在订立合同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知道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知道合同无法成立,但不告知另一方,继续与另一方谈判,无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它应该补偿。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甲方正在与乙方协商推广乙方生产的专用设备。甲方理解,乙方不可能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证,这是甲方向乙方付款的先决条件。但是,甲方没有将这一事实通知乙方,并最终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因未获得许可证而无法生效。甲方应承担乙方了解情况后发生的一切费用。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各方根据诚信原则进行谈判并不奇怪,中途停止谈判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则是不正常的。如果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例如,甲方向乙方保证,如果乙方试图获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将向乙方授予特许经营许可证。在接下来的两年中,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做了大量工作,并始终相信将获得甲方的独家许可。当达成协议的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甲方通知乙方必须投入更多资金。乙方有权拒绝该请求,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准备订立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缔约过失责任方应赔偿受害方。赔偿应限于受害方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产生的费用,还应包括受害方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例如,对于餐厅,应补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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