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票丢失了不可以作废重新开。确认该专票遗失后,开票方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遗失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申请已征税证明等凭据提交受票方开展相关后续工作。
一、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票丢失的后果如下:
1、未能合理申报税收,税务局可以能会罚款,并影响到企业的信用状况;
2、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给不法分子捡到,可能做违法行为;
3、出售这些发票或非法开具发票,给造成恶劣的影响或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增值税专票丢失的处理方式如下:
1、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随意作废,要满足相应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是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按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规定是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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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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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丢失了能作废重开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18普票丢失了,不能作废重新开。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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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作废作废还是作废作废?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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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开具发票未认证是否能作废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3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通过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可以作废发票。如果已经认证抵扣、入账、报税、跨月等情况无法作废发票的,应当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认证期原来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变为3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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