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错误的仲裁决定,交予法院执行,法院能不能不执行?这将变为现实。日前珠海一起仲裁决定执行案中,因为案外人的出现,提供了仲裁错误线索,法院随即对该仲裁启动了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确有可能存在错误,最终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受理。据介绍,这是珠海法院首次启动仲裁司法审查,也是全国首创该举措。
仲裁:案外人申诉自己的商铺被抵付
2000年5月4日,周某和金富田公司签订了《外墙涂料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造成周某30多万元的损失。经双方协商,金富田公司补偿周某、常某(系周某的妻子)30万元,用金富田公司开发的金桦城市花园360号商铺和707号商铺抵付。
2013年7月16日,周某、常某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商铺归自己所有。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珠仲裁字(2013)第145号裁决书,裁决360号商铺和707号商铺归周某、常某所有。该裁决书生效后,周某、常某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书,已将707号商铺登记至周某、常某名下,360号商铺尚未登记至周某、常某名下。
其后,边某、白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边某和白某主张两人早前与金富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上述商铺并付款。但由于金富田公司一直拖延,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
法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权益行为
珠海中院随即介入审查,经初步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确有可能存在错误,依职权启动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由民四庭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受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面对以两个商铺抵付30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价格。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富田公司在已将涉案商铺出售给边某、白某的情形下,仍与周某、常某订立一系列的合同及确认书,约定将涉案商铺出售给周某、常某以抵扣工程款,金富田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周某、常某的住所地即为金桦城市花园,其为金富田公司施工的项目亦在金桦城市花园之中,从项目施工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由于边某、白某接受涉案商铺之后一直占有并出租给他人实际使用至今,从常理推断,周某、常某应当知道涉案商铺的基本情况。在此情形下,周某、常某和金富田公司在仲裁中未向仲裁庭提交边某与金富田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却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处分金富田公司已经出售给边某、白某的商铺,且抵扣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亦明显低于周某、常某主张其与金富田公司协商抵扣的真实价款。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周某、常某和金富田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将明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官观点
仲裁纠错为什么由法院来做?
如果仲裁裁决损害了案外人的权利,案外人如何救济?珠海中院法官表示,这是仲裁程序中最为困难复杂的问题。因为依现行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仲裁委审查不严作出裁决之后,被侵权的案外人是无法向仲裁委寻求救济途径的。而现有司法制度中,案外人也不可以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这也是仲裁制度最让人诟病的难点问题。
珠海中院认为,启动仲裁审查能弥补立法的现实缺陷,补救仲裁委自身无法纠错的困境,这在全国也是首创。法院透露,该院民四庭依据对该案的处理提出了创新型的审理机制,用以解决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该审理机制已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作为一项有效机制予以执行。现已审查了若干案件。
珠海中院首创的救济程序
第一步:由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可能存在错误的,将执行异议的情况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步: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依职权启动审查机制的,由立案庭决定立案,交由民四庭负责审查。
第三步:民四庭审查后,认为仲裁裁决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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