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政策基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0:43:02 143 人看过

金融控股公司最早发端于美国,后来在德国、日本、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较大发展,如美国花旗集团、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团、英国的汇丰控股集团、德国的德意志银行集团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富邦金融控股公司等。国内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中信控股公司、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上海国际集团,等等。在政策依据上,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颁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在法律上,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分业经营的体制,但是并没有禁止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共同的大股东。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详见)也没有不利于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性条款,这都在客观上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留出了法律空间。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

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优势十分明显:可以实现资产集约化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可以通过协同效应,提高竞争能力;可以发挥联动效应,整合并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增强地方金融抵御经济波动的能力。在此优势基础上,设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

(一)从促进地方金融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把握。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不仅仅是银行、证券或保险公司的简单重组,设立后的金融控股公司尽管具有诸多有利之处,但规模的扩大,人员的增多以及管理难度的加大等,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面临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与促进地方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从战略层面整合地方金融资源,使设立后的银行、证券或保险机构等子公司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优势和长处,通过相互协作取他长补己短,将各自的潜力充分释放出来,使地方金融市场的资源从割裂走向统一,使地方资本市场的发展从浅层次向深度推进,从而切实推动地方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提升地方资本市场的功能。

(二)立足于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与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环境相匹配和协调。设立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过十五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经济在十一五时期都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是共同的选择。各地方经济的区位特点、资源特点、产业特点等的差异,决定了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路径不会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要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有关政策措施、发展目标、发展规划等相结合,要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科学定位,优化内部资源配置,紧密服务于地方经济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与地方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形成经济和金融的协调发展。

(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规范实施。目前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彼此之间难以有整合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推动力。因此,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政府可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则尊重市场规律和定价原则,包括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资产规模、股本收益、资产质量等关键性指标,由权威性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充分尊重各法人主体的历史贡献和经营业绩,客观反映其经营成果,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场化运作的好处在于可使设立后的金融控股公司尽快进入良性运转轨道,减少或杜绝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纠缠,也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凝聚力的增强。同时,在充分尊重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精心谋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全力推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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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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