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犯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8 01:00:13 87 人看过

票据伪造是指有不法分子伪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 通过套取、伪造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从而骗取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然后到银行进行承兑或者贴现。票据圈钱,套取银行资金后,用于其他金融领域,从而轻而易举完成圈钱过程。

票据伪造是指有不法分子伪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通过套取、伪造开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从而骗取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二、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然后到银行进行承兑或者贴现。三、票据圈钱,票据圈钱是指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用于其他金融领域,从而轻而易举完成“圈钱”过程。四、票据逃债。

票 据 伪 造 的 常 见 形 式

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它们在法律上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伪造票据债务人,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票据无效。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而变造票据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在变造之前签章的效力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则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因此,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票据伪造和票据调包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目的是为了伪造票据债务人,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而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在变造之前签章的效力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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