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因政府城市规划原因,企业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金,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政策原因补偿或者处分相关资产所得,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所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根据《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待遇应为政府行为导致的政策性搬迁,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搬迁不按《通知》规定执行。搬迁企业的政策性收入应直接从政府财政和土地部门取得。被拆迁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直接获得的补偿,不属于《通知》所称的政策性拆迁收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处置土地使用权以外资产取得的收益,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处理。搬迁企业取得实质性补偿的,按照签订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2。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的,自政府搬迁公告和文件规定的搬迁期限开始的下一年起五年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的年度,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期满后,因同一搬迁行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应当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从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购置、建造新的固定资产的费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其他固定资产改良费用、技术改造费用,安置职工的费用。其他费用不予扣除。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搬迁而拆除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的报废损失或者安置职工的其他费用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
4。搬迁企业取得第一次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提交政府的搬迁文件和公告、原占用土地已招拍挂的文件、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由政府提供的实物补偿方案、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固定资产置换或改良、购买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技术改造、购买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当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五年期终了时,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目前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置换、其他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实际支出计划和项目文件,全国法院对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网上发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案件的处理都是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应当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的原则,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机会获得补偿。首先,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不属于收入范畴,它是对耕地损失的补偿和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的范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此,家庭土地承包人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没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成员去世,30年的合同期限不会改变,不存在合同管理权的继承权问题。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承。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经营和使用承包土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的农民成员。因此,他们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也不能成为他们的个人遗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可见,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人,承包人是农民。死亡或者丧失家庭成员身份的人,丧失农民家庭成员身份的,不能得到补偿,可能没有成为农民家庭成员的人,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只有现有的农户成员才能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能够获得征地补偿的人,就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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