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一般规定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III.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IV.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v.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不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依法注册成立的基金会和其他单位。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授权或者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未能履行其对工人的义务时,雇主应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招用公务员以外的劳动者和推荐公务员管理人员,即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工人应年满16岁,且未享受基本的赡养费、旧保险福利或养老金。 5。公务员和公务员、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的农民除外)管理的人员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用的保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6。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有专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收退伍军人自主择业、转业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签订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从香港、澳门、台湾就业时,应当向香港、澳门、台湾的人员申请就业证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P>10。外国企业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或者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平等协商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决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或重大事项。 12。以总行出具的文件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按照第4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劳动合同法》,本规章制度可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聘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通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或重大事项中,如新聘员工同意不适当,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 14。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职工宣传或告知,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宣传或通知”是指雇主的规章制度或重大问题的决定可以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如一本手册、学习和培训)完全传达或传达给工人。 16。《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P>17。工会或职工认为规章制度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答复。 18。雇主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规定违纪员工的罚款内容。P>II。签订劳动合同 19。员工名册应包括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称其他证明,是指与劳动者就业有关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保证”既指物质保证,也指人的保证。 “以其他名义向工人收取财产”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产,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基金、押金等。 21“同工同酬”指同一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类似、类似岗位上,支付相同劳动报酬,取得相同业绩的,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制度。(此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等) 22《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9条和第82条中的“一个月”是指30天。 23。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两倍。自第12个月起,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不支付双倍工资,适用上述规定。 24。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双方在雇佣超过一个月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每次使用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并应遵守第39条和第4条第10条、第41条和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在雇佣的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补充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雇佣之日起计算。P>25。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签订。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和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续工作十年”自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如果工人因组织原因或业务转移而从一个雇主转移到另一个雇主,其工作年限将持续合并并计算为上一个雇主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对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得与改制后在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与非国有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改制后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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