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起顺利施行,国务院于2007年12月底下发《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在福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一)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1、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福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如下四种类型:一是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设在厦门象屿、福州保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是在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以及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四是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上述享受15%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当然,要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09年起可减按20%税率执行;要是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享受15%低税率优惠;要是属于非居民企业,可减按10%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24%税率的福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在福州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非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二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是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上述享受24%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一步到位。同样,要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08年起可减按20%税率执行;要是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优惠;要是属于非居民企业,可减按10%税率执行。
(二)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福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如下五种类型:一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在厦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在厦门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五是在厦门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另外,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文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要属于在厦门经济特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在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按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
外资企业持股比例多少享受政策优惠
433人看过
-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如何享受?
115人看过
-
如何正确享受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128人看过
-
外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企业是否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8人看过
-
我公司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优惠过渡政策?
378人看过
-
建档立卡户享受优惠政策
359人看过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
的入驻企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具体的优惠政策好像每个省份的当地政府都不太一样的,看大连那边政府自己的想法吧,但是大体上来说都是分不开那几个大点的,什么资金拨款啊,技术扶持啊,人才培养啊,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的,腾讯众创空间对这个汤药也是看多见怪不怪了。
-
建档立卡户享受优惠政策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8办卡就是准确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了解贫困情况,分析贫困原因,找出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开展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检查帮扶责任人履职情况和贫困对象脱贫情况。监测和评估贫困县和连片贫困地区,分析和掌握扶贫开发工作,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评估提供依据。
-
-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8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
-
注册资本未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