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如何写起诉书诉讼书
张勋诉。刑事[2015]
156被告人苗**,男,1976*********,日本,身份证号3205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苗**于4月19日被**市公安局拘留,2014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5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我院逮捕,并于当日由我局执行逮捕
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2014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苗**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苗**进行了讯问,审查了所有的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决定分别于2014年9月22日、2015年12月6日、2015年2月20日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半个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决定分别于2014年10月7日和2014年12月21日将案件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5年1月20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08年4月,被告人苗**、杨(另案处理)经讨论决定共同借款。2009年5月,因被告人苗**将借款借给他人后借款人逃逸,杨某要求被告人苗**归还本息,并以4%的月息向他人借款后将相关款项借给被告人苗**,被告人苗**以15%的月息支付利息。被告人苗**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便以做贷款业务、以每年2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开始向社会非法集资。2011年12月,被告人苗**告诉杨某,自己欠债太多,无力偿还,要求杨某帮助其偿还。经讨论,被告人苗**继续以高息向社会非法集资,集资所得转给杨某,杨某为被告人苗**提供资金流通和宣传。后来,被告人苗**继续虚构其从事土地开发、工厂经营、典当、贷款业务的事实,以每月2%-4.5%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案发时,被告人苗**非法集资人民币8363.1万元,除用于返还利息和承兑汇票贴现外,还转给杨先生用于个人挥霍。案发时,3961.88万元人民币无法归还,数额巨大,2010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苗a非法集资44万元。截至案发,8.8万元未归还
2.2010年4月,被告人苗**捏造其从事贷款业务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丁某非法集资50万元。截至案发,2万元无法归还
3.2010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苗**捏造贷款业务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徐某非法集资900万元,仍有495.15万元人民币无法归还,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经营资金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徐某非法集资620万元,而案发时无法返还的168.8万元,2011年7月,被告人苗**捏造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江某募集资金144万元。截至案发,86.4万元未归还
6.2011年12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办理贷款业务的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被害人张某非法集资740万元,且案发时尚有280.1万元无法归还,2012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担保公司可以使用承兑汇票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孟某非法集资。其中,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共募集承兑汇票2630.1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216.8万元未归还,被告人苗**编造事实,以高息为诱饵,投资建厂,非法向李某家集资390万元,至案发时仍无法归还14.7万元,被告人苗**捏造中外合资**电梯有限公司需要集资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钱a非法集资人民币70万元。截至案发,人民币42万元未归还
10.2012年3月至8月,被告人苗**捏造贷款业务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陈某非法集资20万元,但至今未归还
11.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从事高利贷业务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被害人徐义义集资985万元,案发时554.98万元无法归还,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苗**捏造**市**超声波电子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向钱一博集资80万元,案发时仍有2.2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2月,被告人苗**捏造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向苗业非法集资47万元,37.65万元仍无法归还
14.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贷款业务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被害人陶某非法集资50万元,案发时38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苗**捏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从事土地开发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李义义非法集资450万元,案发时有165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苗**捏造从事贷款业务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并向陈某法集资60万元,案发时45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苗**捏造贷款业务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曹某非法集资108万元,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苗**捏造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赵某非法集资75万元,案发时有60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苗**捏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被害人林某非法集资300万元,而案发时仍有177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苗**捏造贷款业务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徐某C非法集资200万元,还有170.3万元无法归还,2013年12月,被告人苗**捏造资金紧张,以高利率为诱饵,向赵某集资100万元,但案发时未能归还,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苗**捏造其主管业务的事实,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田某非法集资300万元,至2014年4月18日案发时195万元无法归还,被告人苗**主动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单、银行凭证等
<2.苗、李、姚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供述,张某、徐某(4)被告人苗某的供述和辩护**
<2.诈骗
<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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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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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起诉书是如何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0个人刑事起诉书的写法: 1、在首部应写明自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2、在案由和诉讼请求部分,应写明所控告的罪名和诉讼请求; 3、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写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 4、结尾部分,要写明诉状呈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并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起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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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如何构成安徽在线咨询 2023-02-13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