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采砂的定罪量刑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应当立案追诉,非法采砂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行为就触犯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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