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现在的新劳动合同法来说,你留不留在公司有什么区别?你有证明你事实劳动的关系的证据,不留在那里也是一样的。他辞退你,若你没有什么重大过错,没有收到过他们给你签名的承认过错的通知书,他就要给你经济补偿。但你一时心软,就软了很多钱去了,你在降薪通知上签了名,视为你同意降薪,也就是说你是同意他这样做的,这点你就更麻烦了。
二、他不给你时间,也就是即时辞退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那就赔你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即要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三、假的考勤?你有在考勤上签名吗?如果有,那是真是假都一样,你跟本没有说不的权利了,如果是没有,那你可以对他作为举证的考勤表不予承认其真实性,也就是他给出的考勤表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他们有证人,证明你2007年7月份以前工作有没有加班,那倒真是一个不错的证人,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他是否天天在观察你呢?如果上到法庭,你不要让他说你什么时候有没有加班,你光问他一句:你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每天穿什么颜色的衣裤,你一天一天说出来听听?那就足够了!能够将这么多员工中的一个你,每天生活如此了解,那他对你一定是变态的追求者,要不,他的话谁能信?但你要求他给你付加班费,那你得反过来举证证明你确实有加班,没记录又没有什么证明你确有加班,你又说不出你有加班应该所得的加班费金额的话,那你想追回加班费的可能性就太低了。就算你想追,那也只能从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这段时间的加班费追回来,而前提是你之前到底有没有跟你们公司约定,是不是固定1500元一个月,每周干六天什么的来着,除此之外没有加班费,如果是,那可以告诉你,你追不回。
就我个人了解到的,《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一层,而劳动法规定是6天一周的,只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是5天一周,若你坚持要说新劳动合同法才是对的话,那从发布至今没有改到的劳动法,这一大法又算是什么?法律上很多律师不想由于这样的原因跟自己属下发生争议,一般采用节冲的办法,5.5天上班制,你能说劳动法不对吗?还是说新劳动合同法才不对?
四、首先,你没有当时的工资条就已经很吃亏,你知道工资台帐可以保存多久吗?法律上是要求保留两年,也就是从2009年开始算起,用人单位只保留了2007年至今的工资台帐,而你手上并没有作证的凭条,这对你来说很不利。有很多人可以作证?原意出庭吗?不愿意的话那跟没有没区别。当然你的公司如果不承认你的工资金额,那他拿出你的工资台帐就行,若没有证人的前提下,他做了假那有谁讲得清?
五、确实他不可以以这样的理由说你同意变更合同。如果公司拿出这个在庭上,审判员会不会采纳,从而判定我们得不到没有签订合同的赔偿呢?不可能。
六、是不能就这样视为你已签定劳动合同?应该说这样就能说明你是同意签定集体合同吧!你公司有没有工会?就算没有,只要是全体职工都同意签名,那么随使找个皇亲国戚来代表一下你们签合同,那集体合同就成效了,而你们签那个不是什么应付劳动部门,是应付你们自己去仲裁呀!
七、我所在的部门每天要面对很多化学药水,如钾水,浓硫酸,王水,氟化氢铵,氢氧化钠,盐酸,硝酸。镍水,还要忍受高温和超声波发出的噪音。
你所说的这种化学药水对你造成职业病了吗?你有医院证明你得了职业病吗?你说高温或噪音?他有给你护具吗?你如何证明你的工作岗位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呢?
侮辱我的人格(之前与公司交涉额度时候,骂我是狗来着)
就凭他骂你就想告?行呀!你去民事法庭告他,要他付你名誉什么的损失费吧!只怕你告了他也没有律师给你办这案,你让为你有多大的证据让他赔你钱呢?赔你的钱够请律师吗?
八、说实在的,你认为国家不保企业,保民工?这样行吗?没有企业那有国家发展,但你要知道,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在这样的难关下不保企业,像你这种情况的人会少吗?保你一个得公正,一下子扫下一遍企业,那不就是将原来已少的企业再减少一些,然后让失业的人再多起来,那失业的人没事可做又求生存,偷、骗、抢案件一天多过一天,你让那些官怎么治理这个社会,让它继续恶性循环下去?不可能的!这就是现实了,在有利国家有利经济的情况下,国家会更注重人权,但如果国家会因此变得更乱,国家首先还是先自保再保人,你自己说,中国是企业多还是人民多?
就你整件事来说,你手上绝对有你们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个证明材料,但对方也很有可能有你签了集体合同这个材料,至于合同上有没有列明你的工资呢?我想那里有可能有最底工资什么的,如果真是有的话,那你的加班费就算能追回来也不会很多。但一般而言应该是没有这项,所以你的工资会是900元,而不是1500元。你有签降薪通知,那你有没有看到那个日期是什么时候?上面有没有可以改的空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2007年7月份开始的加班你追不回,因为他拆分工资后给你付了加班费,那怕是你不认同的加班费,只要你签名时上面大大只字写着加班,那就是你认同的加班费了。
在种种情况下,你最好的情况是能证明你是被辞退,而对方又没跟你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话,那么你最好的结果就是:900元工资
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2006年7月至今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2008年2月份开始至你最后工作那个09年3月份止的双倍工资(除了已发的部分所剩的另一半)+自2006年7月份开始至今的社保费(当然如果他没同你买的话)+每周多工作一天的加班费(原每天正常工作*200%)+生活费(这是你可以申请仲裁的,虽然仲裁官不一定支持,但可以申请,因为是他辞退你的,即赔偿的25%费用)
最坏的情况,我之前提出那些反对意见的综合否决,你之前签那份东东是集体合同的一部分,那就是你签了合同,而他又给你买了社保,又或者证明你确有严重违反他公司的章程的话,以及你跟他约定你的工资为包月工资,也就是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没钱那种劳动,而你又未能准确地说出他从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应付未付加班费是多少钱的话,那结果就是:你败数!当然,他要举出以上这么多实证不大可能,就上所写的情况而言,他不太可能有这么详细的资料准备,若他举证的资料里有伪造的,没有你签名是他们自己签上去的,你可以要求他们对这个签名做笔迹鉴定,当然做这个鉴定是要花很多钱,而且不一定是他们出,也有可能是要你先支付,那要看那个官怎么看你们的诚信了,但败数那方肯定最后要背上这笔数的。可真长,终于看完了。
在特殊背景下,仲裁委以及法院会在政府的暗示下倾向于用人单位,但法律是高于一切的,金融危机只是暂时的,你的问题,有的合法合理,有的则不,有的缺少证据证明。
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你就要静下心来。
过错显然在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一个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就此主张,而且会获得支持,但比如加班费等就不容易支持了,因为没有证据了。
至于赔偿标准,要看你掌握的之前工资标准的证据了。
打官司律师费比较高,你可以多跑几家,问问价钱,有的人愿意做,有的人则不,这种案件一般不会先做后收钱的,当然也有可能会法律援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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