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拘役的内涵是什么?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机关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哪些?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民事权利。
剥夺民事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短期有期徒刑执行、假释执行、剥夺民事权利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民事权利;
(三)没收财产。
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实施主体都是公安机关在执行责任,针对的都是犯罪分子。我国法律惩戒犯罪分子的方式是通过各种主刑或附加刑等形式和方式的刑罚来达到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惩戒其身心的方式来使刑罚得到实施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n(一)罚金;\n(二)剥夺政治权利;\n(三)没收财产。\n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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