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父不一定有继承权,如果继父与死者有扶养关系则有继承权。
2、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扶养关系
1、扶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扶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扶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扶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扶养的真实含义。
3、扶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扶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扶养关系,只是若扶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扶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扶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扶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扶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扶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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