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二、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答: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1)当事人向一方主张权利。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向国家有关机构或者部门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承认自己的权利,愿意履行义务。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时效中止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等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或者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一般来讲,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人的活动如战争、戒严、紧急状态,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或原因。如权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待回复等,一般可以构成正当理由。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是否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答: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如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实行时效制度,只是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以何种形式提交?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提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根据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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