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1:01 73 人看过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2003年6月2日

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了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男年满48周岁、女年满40周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失业人员”。

一、享受范围

1.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大龄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报并经认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街道(镇)、社区安排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也可申报并经认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办)确定。2003结算年度标准为每人每月247元。

三、申报材料

(一)新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申报表;

3、新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单位与新招收大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5、单位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6、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安排大龄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社区或街道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需经区签署意见);

2、社区或街道《社会保险登记证》(社区无用人载体,以街道名义登记开户的,单位名称中应注明“(社保补贴)”字样);

3、录用大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社区或街道与大龄失业人员签订的《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以及经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5、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申领程序

1、申报单位于录用大龄失业人员当月月底前持申报材料到市再就办办理申报手续,填写《苏州市参保单位录用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见附表1)。

2、经核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持《苏州市参保单位录用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自谋职业人员保险科办理输入、确认手续。

3、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申报单位从起薪之月起先为录用的大龄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市社保中心于每季首月出具上一季度《苏州市参保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季度明细表》(见附表2)报市再就办,经市再就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按季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拨付情况。

五、其他事项

1、社会保险补贴从市再就办批准、市社保中心输入确认,单位和个人足额缴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及人员参保减少手续之月终止。

2、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享受补贴对象进行动态管理。

4、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政策,便于管理的原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再就办备案。

6、社会保险补贴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附表1:《苏州市参保单位录用大龄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略)

附表2:《苏州市参保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季度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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