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的法律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21:51:35 343 人看过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一、工程合同发包人能否分别发包

工程合同发包人不能分别发包。无论发包人以何种方式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都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即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应当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总承包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也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商;但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商。

二、个体施工队需要营业执照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有质量要求的,凡事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都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没有资质是不能进行工程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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