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9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09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二、强制解散的类型
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强制解散和司法强制解散两类。
1、行政强制解散
行政强制解散指企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照特定事由法定事项,按一定程序终止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算企业财产,债权、清偿企业债务,及申请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系列活动。
2、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是指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企业利益,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受到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散企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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