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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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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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有权提存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4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之标的,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给付,也有条件接受债务人的标的物,但债权人拒不接受给付;或者没有其他的正当理由,虽然债权人构成了违约,但是债务人如不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债务人就无法从合同中解脱出来。 ( 2)债权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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