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集团、象屿集团、国贸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切实做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现提出:
一、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核发问题
1.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方准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等相关的作业。
2.根据厦门港口实际情况,作业认可证的核发工作将在3月底前完成。考虑资质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3月10日前向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提交书面的作业认可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的品名、种类、理化性质等,并附带所需的各项申报材料。
3.原由厦门市港务管理局与厦门海事局联合公告公布的七家液体化工专业码头(即厦门博坦石油化工码头、鹭甬石湖山石油化工码头、升汇码头、嵩屿油库码头、鑫海油码头、马銮明达码头及厦门港东渡19号泊位)可以认定发证,但必须补报申报材料。对以文件批复同意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者给予发证,尚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以文件批复的形式过渡至5月底。该类型的企业应抓紧整改、完善,务必于6月底之前取得认可证资质。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申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码头平面布置图;
(2)储罐、专用堆场、仓库设施平面布置图;
(3)码头管线分布及设备工艺流程图;
(4)码头消防布置图;
(5)防静电、防雷击和报警等设施分布示意图;
(6)消防、环保和劳动部门的意见;
(7)码头安全防护设备清单;
(8)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操作规程;
(9)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10)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通行政部门颁发)。
二、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工作
根据《港口法》第三十五条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结合厦门港口的实际情况,自2004年4月1日起,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前24小时,应向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安全技术处申报。申报内容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申报员,申报员应参加由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的或由其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1、申报时间:自2004年4月1日起,每天0900时至1500时(节假日均应申报)。
2、申报内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申报单及填写说明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申报。
3、申报办法:以一船一货一次作业方式(装卸、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填写一张《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进行申报。
定货种、定码头泊位、定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为简化程序,以下港口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厦门博坦石油化工码头、鹭甬石湖山石油化工码头、翔鹭液体化工码头、升汇码头、厦门嵩屿油库码头、厦门鑫海油码头、马銮明达码头及厦门港东渡19号泊位为简化程序,可以实行定期每月一报,具体为每月的1日-5日申报当月的计划,如遇重大改变应及时报告。
4、申报方式:目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申报,我局和各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见附件。
5、审批意见告知形式:申报后24小时内,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意见,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告知,否则视为同意作业。
6、6月30日后,对于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认可范围内的品种如果是对该品种进行第一次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同时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三、关于从业人员上岗资格问题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建立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港口企业从业人员范围为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以及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
自2004年5月1日起,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不得安排其上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对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2月底前将计划人员名单报送我局安全技术处,3月底前将完成所有培训。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没有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企业不能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将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五、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好自身职责,按照企业安全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接受并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附件: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
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填写说明
二零零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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