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诉讼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11:40 227 人看过

违约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是形成诉权,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不能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行使。违约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二是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

违约方不应因违约而获利,也不得因合同终止而逃避责任。法院应该审慎处理合同终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特别是在守约方坚持不提起反诉的情形下,法院同样应该全面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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