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设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22 03:24:52 3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举办者资格: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置原则: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3)设置标准:a)场地:①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布局符合我市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选址与所在地块规划使用的功能相符,建筑设计和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②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③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④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⑤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⑥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⑦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⑧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m2,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m2。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2,初中不低于5.5m2。⑨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应当有普通教室1间。学校有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教室代替)、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咨询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31班以上初级中学应增设计算机教室和语言教室各1间。完全小学还应设有科学教室。初中还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器室、储存室)。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⑩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生活服务用房:学校应当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和可供教师工作休息的用房。I.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II.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III.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IV.学生宿舍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居室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2,初中不低于5.5m2,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V.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m3~0.45m3,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m。VI.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VII.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VIII.宿舍应有换气窗,保证通风良好,应有空调设备。b)办学规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c)配套设施:①运动场地。运动场地基本指标具体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I.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II.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III.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IV.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但必须满足正常开设体育课及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的基本要求。②体育器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配备。③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杆要直立,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课室及功能室正面墙上要悬挂国旗。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班级要达到80%以上。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学校连接互联网并建立校园网。④图书室(馆)生均藏书量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⑤卫生(保健)室设置I.卫生室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II.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m2,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III.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照度计、肺活量计、担架、夹板(一套)、三角巾、辨色图谱、暖水袋等。d)人员配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教职员,保持教职员合理比例。各类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①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满足《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②专任教师:应持有相应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③心理教师:1000人以上的初级中学、1200人以上的小学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设分校区的学校,每个独立校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专职心理教师应持有获得B级以上证书。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1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配备至少3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效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⑤生活教师(兼宿舍卫生管理人员)。学校原则上应按小学1-3年级每50名学生、4-6年级和初中每10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教师。⑥安保人员。学校至少配备安保人员2名,寄宿制学校应配备至少3名安保人员,超过300名住校生的每增加300名住校生应增配保安人员1名。e)其他民办完全中学或民办十二年一贯制的学校,其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筹设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原件及复件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

2

举办者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1)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法人机构的,要提交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文件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3)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自然人的由公安部门/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民非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的由编委办)

3

审批机关同意的筹设学校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教育部门)

4

学校正式设立的申请报告(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校舍房产证或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部门/住建部门)

6

办学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国土部门)申请人

7

办学场所通过办学用途的消防验收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消防部门)

8

办学场所通过防雷验收合格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气象部门)

9

设置饭堂的学校要提供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0

纸质/电子化

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

11

校长任职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教育部门)

12

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0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户籍地公安部门)

13

学校办学章程(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4

受聘教师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教育部门/教师毕业的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部门/教师毕业的学校)

15

受聘财务人员的会计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3)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电子化

行政机关(财政部门)

16

合作办学的要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7

学校办学场所照片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0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18

受聘校医、门卫和厨工等要提供与岗位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或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签名)2)通过网上提交的,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卫生部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记信息: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站上找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设立)审批事项,提出筹设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至受理窗口后,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4.评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应先进行书面审查,若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勘查。

审查组评审程序包括资料核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末次会议四个环节。审查人根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组织业务审查。

5.审批: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

6.领取结果: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批文,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7.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

审批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取号服务。

2.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

2)申请接收

3)登记

4)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3.受理

1)受理审核

2)补正材料

3)受理决定

4.评审

1)通则

2)业务审查的组织

3)评审的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应先进行书面审查,若基本符合条件,再进行现场勘查。

审查组评审程序包括资料核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末次会议四个环节。审查人根据办理条件和表1的要求组织业务审查。

4)评审的实施

5.整改

对于存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民办教育机构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90日内完成整改。审批机关应当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确认。

6.决定

7.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同意筹办批复》,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3)送达方式和时限

4)归档

8.决定公开

审批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有无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名称

特殊环节时限

规定和要求

审查量化表

书面核查

5工作日

实地核查

60工作日

专家评审

1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

60工作日

特殊环节总时限说明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定的期限内。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95-96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教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全文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1999年)

全文条款见附件1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全文条款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m2。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m2,初中不低于10.1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要求。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一)校舍。

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m2,初中(不含宿舍)不低于9m2。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2,初中不低于5.5m2。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个教学班应当有普通教室1间。学校有计算机教室、语言教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计算机教室代替)、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仪器及器材储存室、广播室、团(队)室、心理咨询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31班以上初级中学应增设计算机教室和语言教室各1间。完全小学还应设有科学教室。初中还应设有理、化、生实验室(包括准备室、仪器室、储存室)。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

办公用房:学校设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待室等。

生活服务用房:学校应当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厕所。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堂、浴室、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和可供教师工作休息的用房。

(二)运动场地、体育器材。

运动场地基本指标见表1、表2和表3。

表1小学运动场地基本指标

运动场地类别

小学

≤18班

24班

30班以上

田径场(块)

200米(环形4道)1块,S≈4224m2

300米(环形6道)1块,S≈10512m2

300米~400米(环形)1块,S≈15000m2

篮球场(块)

2,S≈1020m2

2,S≈1020m2

3,S≈1530m2

排球场(块)

1,S≈510m2

2,S≈1020m2

2,S≈1020m2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m2

300m2

300m2

表2.九年制学校运动场地基本指标

运动场地类别

九年制学校

≤18班

27班

36班以上

田径场(块)

200米(环形4道)1块,S≈4224m2

300米(环形6道)1块,S≈10512m2

300米~400米(环形)1块,S≈15000m2

篮球场(块)

2,S≈1020m2

3,S≈1530m2

3,S≈1530m2

排球场(块)

1,S≈510m2

2,S≈1020m2

3,S≈1530m2

器械体操+游戏区

200m2

300m2

350m2

表3初级中学运动场地基本指标

运动场地类别

初中

≤18班

24班

30班以上

田径场(块)

300米(环形6道)1块,S≈10512m2

300米(环形6道)1块,S≈10512m2

300米~400米(环形)1块,S≈15000m2

篮球场(块)

2,S≈1020m2

2,S≈1020m2

3,S≈1530m2

排球场(块)

1,S≈510m2

2,S≈1020m2

2,S≈1020m2

器械体操区

100m2

150m2

200m2

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但必须满足正常开设体育课及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的基本要求。

体育器材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配备。

(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

学校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旗杆,旗杆要直立,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课室及功能室正面墙上要悬挂国旗。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班级要达到80%以上。

计算机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有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平台,有供教师使用的计算机。学校连接互联网并建立校园网。

(四)图书室(馆)生均藏书量小学20册以上,初中25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占地、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基本指标如下(见表4)。

表4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占地、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基本指标

项目

室场数量面积标准

备注

3个年级及以下

4个年级

5个年级

间数

(个)

面积

(㎡)

间数

(个)

面积

(㎡)

间数

(个)

面积

(㎡)

1.校园占地面积

2250

2973

3750

2.校舍建筑面积

624

727

830

不包选配部分面积

3.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

3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101.普通教室

3

120

4

160

5

200

3102.音乐教室

1

51

1

51

1

51

选配

3104.美术教室

1

60

1

60

1

60

选配

3106.科学教室

1

53

1

53

选配

3107.科学准备室

1

39

1

39

1

39

选配

3110.计算机教室

1

60

1

60

选配

3113.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

1

80

1

80

1

80

可兼作科学、音乐、美术、计算机、电化教室,开展游戏、舞蹈活动。

3114.多功能准备室(电教器材)

1

25

1

25

1

25

3116.图书室

1

54

1

54

1

54

3119.体育器材室

1

25

1

25

1

25

小计

304

344

384

不包选配部分面积

32.

办公用房

3201.行政办公室

1

24

1

32

1

40

3205.卫生保健室

1

20

1

20

1

20

选配

3207.少先队部室

1

15

1

15

1

15

3208.传达值宿室

1

18

1

18

1

18

小计

57

65

73

不包选配部分面积

33.

生活用房

3301.教工宿舍

30

40

50

3303.教工食堂

1

18

1

24

1

30

3306.教工厕所

1

4

1

4

1

4

3307.学生厕所

1

24

1

32

1

40

0.27m2/生

小计

76

100

124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合计

437

509

581

4.

体育活动场地

41.游戏场地

1

100

1

100

1

100

42.60m直跑道

1

640

1

640

1

640

43.篮球场地

1

608

1

608

1

608

45.器械场地

1

100

1

200

1

300

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合计

1448

1548

1648

注:6个年级完整的教学点按完全小学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配备教职员,保持教职员合理比例。公办学校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原则上初级中学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后勤服务人员。

校长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满足《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小学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教师职称。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应持有相应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80%以上。

1000人以上的初级中学、1200人以上的小学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设分校区的学校,每个独立校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教师。专职心理教师的正常工作量计算和工作待遇不低于班主任。暂无专职心理教师的学校应配备获B级以上培训证书的兼职心理教师。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学校管理

第八条学校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完善内设机构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校长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和学校基层组织,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要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权限建立完善校内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业务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制度,奖励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

第十四条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落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依法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培训经费,保障经费投入,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安排,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及音乐美术器材、生活设施和卫生设施、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及其应急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各项安全和卫生设备设施,健全安全和卫生应急保障体系,落实“五防”(人防、物防、技防、巡防、联防)等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和卫生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并设立安全和卫生管理机构,有专人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饮水安全、设备设施、消防、交通和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定各项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和卫生教育及应急演练。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重点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落实值班制度,采取护校措施,维护校园安全。

学校应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按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公共卫生意识;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纳入学生档案;组织教职工定期体检,建立教师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应规范学籍管理工作,配备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制度和学生异动情况报告制度。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条学校应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须符合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关注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国家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课程标准,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课程计划,以及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校历安排课程、组织教育教学。课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学校应使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国家课程教材,以及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地方教材。学校应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按《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办〔2012〕18号)规定选用教辅材料。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应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二十四条小学生和初中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含早读)的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和7小时。不得安排走读生到校晚自修。寄宿生可适当安排晚自修,初中生晚自修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小学生晚自修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晚自修结束时间不得超过21时。切实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业数量和内容,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生每天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5小时以内。

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不得利用早、晚自习和午休等时间上课、集体辅导或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含租借场地)面向义务教育学生的各种辅导班,不得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的辅导班。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加强德育课程教学,按国家规定开齐开足学校德育课程,配备足够的德育课程教学的专任教师,注重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德育,发挥课程主渠道的育人作用;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礼仪素养和行为习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劳动教育和节约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和艰苦奋斗、珍惜劳动成果的意识;开展诚信教育、廉洁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学校教职工应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学校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学校应按照新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实验课,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校应按课程计划开设音乐课、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其他学科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绿化、美观、整洁、有序,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有特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每年举办全校综合性运动会、学校艺术节。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区服务、志愿活动、公益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合理安排并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充分利用青少年宫、科学馆(中心)、文化馆(站)、图书馆(室)、体育馆(场)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文化体育文娱活动。建有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的地区的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每学年组织相对固定的年级段学生,集中一段时间(小学1-3天,初中3-5天)到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节能环保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重视加强信息技术的教育和应用,全面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管理方式。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指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学校与家庭的沟通。

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家长学校举办形式并积极发挥其作用,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每个教学班应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班集体活动;指导加强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班集体氛围;组织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主任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和熟悉每位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班主任要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任课教师也要主动配合班主任,形成有效教育合力。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社区沟通情况。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班主任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应不少于1次。

学校应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交流,提高班主任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科研教研成果。主动开展校本研修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重视校本课程开发,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健全师生、家长投诉和申诉受理、处理机制。教师、学生本人或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教师、学生本人或家长认为评价结果不公正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级),“以下”“低于”均不包括本数(级)。

第三十七条本标准自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中山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条款见附件1

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全文条款见附件1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双方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不少于三年。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

《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按照各自权限组

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应当客观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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