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51:48 424 人看过

发布时间:2010-2-2517:37:00

作者:我要评论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我市自19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萧山区和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除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外,原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统一执行杭州市区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全部雇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的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个体工商户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发生的工伤,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行业差别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4、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增减时,应在增减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发生的工伤,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杭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用人单位住所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下同)的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在杭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省部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6、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用人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在杭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省部属用人单位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后未改变初次鉴定结论的,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经本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撤销、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其按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可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付。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用的计缴标准为:一般工伤人员为每人每年950元,职业病人员每人每年5500元,按实际年龄缴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至少缴纳5年;享受护理费和康复器具的工伤人员另需一次性缴纳3万元的代管费用。

三、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工伤保险涉及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深化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对照《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认真清理与《条例》不符的政策规定,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按照《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套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地要加强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为《条例》施行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事、编制、公安、卫生、民政、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工作。

2004年07月09日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0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市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天12元定额。(二)到本市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费标准。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等交通工具,凭原始单据报销一次往返程交通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2023-05-03
    54人看过
  •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的意见菏政发〔2004〕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已经发布实施。为深入贯彻《条例》和《试行办法》,尽快在全市开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保障企业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审计、工会、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二、工伤保险暂以县区为单位统筹,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
    2023-05-03
    11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决定》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具体工作要求,是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也是进一步落实我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贯彻《决定》精神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学习宣传,正确理解和把握《决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涵,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2023-06-09
    309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10号),针对具体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对部分征地的农业合作社,按人随地走原则,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人员安置,征用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法律规定的倍数计算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对整社统征的农业合作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人员安置。二、被征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常住人口,在本合作社外无固定居所的,可享受优惠房屋安置。(一)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城镇居民与被征地社员结婚或与被征地合作社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结婚,经合作社三分之二社员代表证明,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并在合作社拥有自己的房屋产权,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的。(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符合上述(一)款
    2023-04-22
    182人看过
  •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4日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的意义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要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增强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不断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政函[2007]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市自1991年开始试点、1998年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逐步增加,截至2006年12月,全市参保职工已达132万。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级
    2023-06-09
    433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
    2023-04-22
    463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加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及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意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供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市、县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履行,按法定程序批准。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及老区改造新增加的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管理部门要参与可行性论证,用热单位在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协议。四、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
    2023-04-22
    446人看过
  •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徐政发[1999]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将于2000年1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将我市的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转入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我市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I(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所有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本地有形建筑市
    2023-06-07
    448人看过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拟订了《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九月二日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有关补贴问题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文件精神,切实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了缓解当前新增劳动力的严峻就业形势,进一步拓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大力提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教育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的同时,切实做好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引导、就业训练、职业培
    2023-06-10
    328人看过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淄政发〔2003〕1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均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以及外埠企业驻淄机构在本市具有营业执照的,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行
    2022-11-03
    264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
    2023-06-10
    319人看过
  • 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政府临时补贴的通知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配合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缓解出租汽车因燃油价格上涨的经营压力,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在价格联动机制尚未正式实施前,针对近期成品油价格上调的实际,按照政府、企业经营者和司机共同负担的原则,决定对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实施政府一次性临时补贴措施。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实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一线司机。二、补贴金额:每车600元。三、补贴方法:在出租汽车经营者6月份办理公路规费缴纳手续时领取,并由其负责发放到一线司机。四、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政府临时补贴发放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市交通局为,市财政局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有关规定,将补贴及时落实到位
    2023-06-08
    441人看过
  •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8)84号发布日期:2008-4-30执行日期:2008-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为深入贯彻该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纠纷,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把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到本机关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支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要经常
    2023-04-24
    9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杭州市实施条例第25条具体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9
      因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杭州市一级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杭州市医保政策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0
      国家和各地方2016年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对于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不能享有生育福利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会对超生子女的当事人报销费用,所有费用由当事人自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